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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汽车节能技术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以及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的精神,根据各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心名称: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湖北领先,国内一流”的建设标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相关领域高水平科研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汽车技能技术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汽车节能技术”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由牵头单位3人、各协同单位2人,共15人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中心在协同单位分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中心设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咨询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为中心的发展和重大决策提出权威性的咨询意见  

(二)对中心重大研究工作的方向、研究规划的方案和评价标准提出战略性的建议;  

(三)对中心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其他须由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发展咨询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声誉,或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发展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提名,发展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发展咨询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中心分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完成建设任务。  

创新团队的组建,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河南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一条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二条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