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技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人才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汽车技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面向区域发展、行业发展的重大法治需求,提高中心科研成果的层次,提升中心各类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汽车技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期满考核依据合同进行。
第三条凡是隶属于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均被列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中心的科研人员考核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的最终结果上报中心理事会,予以审议通过。
第五条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实施以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
第六条中心学术委员会考核科研人员,采用学术界普遍施行的“同行评议”制度,聘请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对中心科研人员取得的理论成果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水平三个方面,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量指标包括中心科研人员承担项目、发表论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等方面,定性指标则根据所取得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科学性、层次性予以考量。
第九条被考核者所发表的论文按权威期刊、CSSCI核心期刊和一般核心期给予不同的评价系数,出版的著作按权威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给予不同的评价系数,承担的项目按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规划项目和其他省部级项目给予不同的评价系数。
第十条对中心科研人员取得的实务成果的考核评价,区别服务政府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中心科研人员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按照采纳的政府级别给予不同的系数。
第十二条中心科研人员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成果,根据获得的服务费给予不同的系数。
第十三条未完成聘期内相应科研任务,但在聘期内有重要学术论文、重大科项目及成果或满足国家或区域重大法治需求的原始创新成果,经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同行评议”评价,通过者可以上报中心理事会,进行评审备案,视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参考指标为工作任务、处理能力、工作技能、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纪律性、合作精神、工作成效。按不同权重加权,获得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中心将根据聘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解聘。
中心将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分为突出、优秀、良好、合格四个等级,并上报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中心将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