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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汽车节能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校企、校地结合,组织协同创新项目,并明确任务、联合攻关,产出区域经济社会急需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出需求性、改革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促进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体制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的环境和氛围。  

2、人才培养:通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学科发展、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向社会有关业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科建设:以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研究成果,形成新学科课程基础,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同行的研究人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努力建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协同创新项目和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汽车行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汽车行业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成汽车行业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平衡各方责任权利关系,不断探索协同创新机制,在探索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三)创新中心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校校、校企、校地的深度合作,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切实贯彻“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协同创新中心要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接受学校的年度评审和专家的检查评估;对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开发进行指导并负责各分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得资助、督促和检查。  

 

(五)学校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学校成立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协调和解决创新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以学校名义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本校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检查,督促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四单”制度:即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湖北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协同创新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单位,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重点实验室的模式进行建设,即: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5、协同创新中心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七)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董事会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与湖北省省教育厅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董事会接受,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2011计划,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董事会、主管校长及湖北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协同创新小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或学校校长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校研究的有效证明。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诺其在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进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业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除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协同创新中心确定分项目承担责任人并制定出分项目完成时间,遇到人员、经费等问题自己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以上专门研究证明,在专家项目评审通过后,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给予开具证明。  

3、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各分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学校科研部的任务,除了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还要将协同创新中心产生的有关文件报送湖北省教育厅中心:⑴学术委员会章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研究人员专门开展项目研究的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部。  

 

五、人才培养  

(十七)协同创新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学生参加项目组,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中心参加研究工作。  

 

(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各分项目在四年的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新学科的形成或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汽车节能技术为现代社会服务部门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二十)协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研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空白或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一)协同创新中心结合2011协同创新研究项目,为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应通过学校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市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⑴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3千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配送3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作为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⑵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AAAA省教育厅,再由教育厅以一定形式转报有关部门。⑶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科研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二)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将不予以承认。  

 

(二十三)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技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未按此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四)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五)各分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成果鉴定中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六)学校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二十七)协同创新中心每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3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八)协同创新中心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为鼓励论文入选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加会议,对会议代表不应收取会务费或资料费。  

 

(二十九)协同创新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向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部备案。⑵在全国范围内征文的《征文通知》。  

 

(三十)学校科研部对协同创新中心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学校科研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  

 

(三十一)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⑴会议论文或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八、经费管理  

(三十二)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年度投入总经费按湖北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配套,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包括专家聘期费、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从争取其它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三十三)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学校配套投入的经费,应按上述预算的10.7使用。其余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日常办公经费。  

 

(三十四)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协同创新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经费决算。  

 

(三十五)学校对湖北省教育厅拨款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六)协同创新中心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三十七)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各类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协同创新中心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字样。  

 

(三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协同创新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九)图书馆将优先满足协同创新中心人员用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四十)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四十一)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四十二)工作季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除季报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四十三)成果简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10日、 710日前 网上报送。  

 

(四十四)统计年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的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统计年度的次年2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部。另抄报主管部门一份。年报表审核后应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5日前,将协同创新中心年报表一份及软盘报送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  

 

十二、检查评估  

(四十五)为了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四十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四十七)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三、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九)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就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五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节能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规范名称,在学校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使用。